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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提醒】收集证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?

收集证据的具体流程可以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以下是基于参考文章中的信息,总结的一般性证据收集流程,并尽量按照清晰的格式进行表述:

一、物证、书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

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时,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。被调取单位、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,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,公安机关应当注明。必要时,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。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,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,应首先要求办案人员(两人以上)出示工作证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、调取证据通知书。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,应准许调取,否则有权予以拒绝。准许调取的情况下,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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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

要求两人以上取证,确保证词的可靠性和客观性。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、所在单位、侦查机关办、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,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。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,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。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、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,证人面对以上暴力、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、控告。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,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;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,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,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;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,应配备翻译人员;对于聋、哑人,应当配备有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,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职业。

三、其他证据收集方法

询问: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、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。讯问: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、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。辨认: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、场所或者人中,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。勘验:执法人员亲临现场,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。检查: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。搜查: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、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。实验: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、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。

总结:在收集证据时,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,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收集方法,且所有取证过程都应确保参与人员的权益得到保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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